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办证多、办事难”和“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推责证明”等问题,切实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上饶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清理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各类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求,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从源头上对涉及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努力实现更多事项“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跑”, 持续推进德兴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为建设赣浙皖三省交界最具魅力山城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范围 
	
	
		群众和企业向政府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时,
部门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清理、分级公布、分级负责”工作思路,对于保留的证明材料严格纳入清单管理,没有列入清单的证明,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 
	
	
		(一)取消废止一批。没有法律、法规(含部门规章, 省、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依据,或相关规章、政策、文件中明确不得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 
	
	
		(二)告知承诺一批。凡是能够并且适合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方式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三)信用查验一批。凡是能依托部门内部征信系统或 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其他信用监管系统,相关审批或办事部门能够自主查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四)证件代替一批。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有效证照或凭证即可证明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五)部门核查一批。凡是所需证明可在部门间流转办理,以及本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类似经济状况、亲属关系、证件遗失等群众企业难以自行举证的事项,
一律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信息共享一批。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 比对、内部征询等方式自行查询、查证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18 年 5月15日—5 月22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照本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逐项进行自查梳理,按照“六个一批”清理原则,以切实方便群众企业办事为出发点,
提出保留、取消意见建议,填报申报表(表样见附件 1))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 22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股。 
	
	
		(二)审核公布阶段(2018 年 5 月23 日一 6月11日) 
	
	
		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各有关部门上报清理意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集中审核论证,在充分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制定保留证明清单,于 6 月  10日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股,经市政府审定后,于8月15日前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江西政务服务网德兴分厅公开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运行完善阶段(2018 年 9月30日前) 
	
	
		1.对保留清单中的证明事项,组织各相关部门规范办 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办理时限、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等,并更新办事指南。各相关部门要遵循于法
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管理本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确保各类证明行为规范、真实、公正。未列入清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2.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将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及相关工作要求,传达部署到每一个办事部门、办事窗口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最新办事指南规定。 
	
	
		3.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证明事项清理调整,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
优化现有信息共享和公共查询平台,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名以及视频通话系统运用,推进部门间、区域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实现“减证便民”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四)评估提升阶段(2018 年 10 月31日前) 
	
	
		1.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接受抽查暗访、群众投诉举报、集中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承诺兑现到位。 
	
	
		2.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进行梳理并认真总结,相关工作情况于 10月 10日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股。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谋划。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创业、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列入一把手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创新工作举措,认真落实好专项行动各项部署要求,不断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创业。 
	
	
		(二)明确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减证便民” 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总体协调推进,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本级各类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工作,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和应用,协调市政府部门基础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证明材料的自查清理,并指导协调下级部门证明材料的清理规范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全市“减证便民”工作的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放管服”改革的认识。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改革,让各项改革举措更接地气、更有实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市政府办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督促检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对隐瞒不报,暗中又要求群众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乡镇(街道)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于 5月 18日下午下班前,将“减证便民”工作负责人与联络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股(表样见附件(2)。 
	
	
		联系电话:0793-7512157 
	
	
		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联系人: 
	
	
		侯桃林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13907930571 
	
	
		张  慰  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业务股股长  13979325533 
	
	
		郑  玲  市委编办行政审批股股长  18079316258 
	
	
		朱李诗云  市政府法制办干部  18870336050 
	
	
		  
	
	
		附件:1.证明清理意见申报表(企业类/个人类) 
	
	
		2.全市“减证便民”工作联系表 
	
	
		  
	
	
		  
	
	
		  
	
	
		  
	
	
		  
	
	
		  
	
	
		附件 1 
	
	
		证明清理意见申报表(企业类/个人类) 
	
	
		填报单位(公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人:                                        电    话:                年      月    日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所涉 
						 
							事项 
						 | 
							设定 
						 
							依据 
						 | 
							实施 
						 
							主体 
						 | 
							证明开 
						 
							具单位 
						 | 
							证明 
						 
							用途 
						 | 
							清理 
						 
							意见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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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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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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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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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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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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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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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部门(含下属单位)现有证明 项,拟取消废止   项, 取消代替项,保留      项。 
						 |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按照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2.“所涉事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仔细对照本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和部门权力清单填写证明材料涉及事项的标准名称。 
	
	
		3.“设定依据”:填写开具证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4.“实施主体”:填写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5.“证明开具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6.“清理意见”:填写具体方式。 
	
	
		7.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此表统一填写报送,不再单独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