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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发布单位
市公安局 生成时间 2018-07-04 16:45: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5070-0401-2018-474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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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接到数起企业员工盗窃本单位财物的案件,该类案件定性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一直困扰办案民警,为指导民警办理好此类案件,现将两罪进行对比分析,以便准确定性及顺利侦办:

    一、常规比较:主体不同,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且多为自己所控制的财物。犯罪手段不同,盗窃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财物。法定刑不同,盗窃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而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小。

    二、难点解析:实践中对单位员工盗窃单位财物如何定性是区分的难点。二者主要区别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要分清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首先要明白何为职务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利。经手财物,主要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对以上关键词的把握,决定了能够精准地认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形形色色的作案手段。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熟悉工作环境及了解有关信息等方便条件之间的区别。一般说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基于其职责而在事实上已经合法地控制了该财物,一旦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其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即可实现犯罪目的。而利用熟悉工作环境了解有关信息,是指行为人仅仅因为工作方便,而较容易接近并非由其持有、保管、使用的本单位财物或了解有关信息,但尚未基于职责而合法地控制该财物,行为人利用这种方便条件并不能直接非法占有财物,只有进一步实施秘密窃取等行为才能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的是不属于其工作和业务经管职责范围内的单位财物,仅是利用了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节、容易接近财物等方便条件从而实施犯罪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而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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